
2019年5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明确车辆购置税非应税范围、计税依据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 非应税范围
地铁、轻轨、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等车辆。
√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凭购买凭证记载的不含税金额确定
自产自用:按同类应税车辆不含税销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购买凭证注明时间确认
√ 免税车辆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免税
纳税人计算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至转让、改变用途之日的使用年限,以确定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使用年限取整,不满一年不计入;应纳税额不为负。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 已征税车辆退货申请退税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为负。
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377559/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