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关联公司较多的企业,关联方资金周转是非常常见的,但是此类资金周转却有视同提供“贷款服务”需缴纳增值税的风险。那么此风险是否无解?
答案是NO!只要符合政策条件,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啦~下面小编为你娓娓道来:
u 集团内无偿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
为响应国家“减税降负”的政策号召,税务总局最近出台了财税〔2019〕20号文,对需解燃眉之急的集团内企业伸出了“橄榄枝”。
以往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需要视同贷款服务交增值税,但新政策规定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只要是集团内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消息一出,众集团企业大呼利好!但小编提醒大家,关联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虽是“无偿”但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仍然存在被税局核定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哦~
法规:财税[2019]20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u 集团企业注册登记要求降低
2018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且不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做审查。
以后,集团母公司只需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可。
集团企业的注册要求降低了,未来通过设立集团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解决关联企业资金往来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合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就更加方便啦!
法规: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u 新政策与统借统还的区别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方式下,企业集团分拨下属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有人就问,新政策与统借统还政策是一样的吗?
小编告诉你,统借统还与新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区分项目 |
统借统还 |
集团无偿资金借贷 |
利息 |
收取利息,有偿 |
不收取利息,无偿 |
资金来源 |
向外部借贷(金融机构或发行债券) |
集团内部自有资金 |
资金流向 |
1、 统借方为集团或核心企业,资金必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 2、 资金流自上而下 3、 资金只限于分拨一层,超过一层收取的利息不享受免税优惠 |
企业集团单位(含集团)之间即可,无严格要求 |
所以,如果企业集团单位间借贷一定要求收取利息,应当采用统借统还的优惠政策哦!
法规: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
讲了这么多,大家面对关联企业资金借贷问题应该不会再像以前那样觉得闹心了吧。如果还有更多想要了解的方面,欢迎咨询理道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