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我们讲个故事,从前有个企业,想少交点,然后就虚构了一笔股权转让业务,税前列支亏损2000万……
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实业”)、广西集付通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付通”),中港实业持有集付通95%的股权,股权关系如下:
中港实业与杨某于2016年11月5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其持有的95%的股权,并在汇算清缴时确认投资损失2000万元。
但工商系统显示,至2017年7月17日,集付通未变更股东,中港实业仍持有集付通95%的股权。
最后税务机关对中港实业做出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理道分析:
中港实业确认2000万股权转让损失,并于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并未更改,账务处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未实际处置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因此,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该笔股权不能进行终止确认;而中港实业应追溯至2016年调增应纳税所得税额2000万元。
√ 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达到少缴税款为偷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故中港实业被税局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 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天按应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因此,中港实业虚构股权导致补缴税款,所属税期为2015年,滞纳金应自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次日——2016年6月1日开始计算。
√ 纳税信用分
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规定,在纳税期限内少缴税款的,每一税种每次扣五分。故中港实业虚构股权转让损失少交企业所得税,应扣减纳税信用分5分。
中港实业虚构股权转让业务,本意为少交税款,最终是一场空。